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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城慧港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问题的深度分析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5-12-30 11:23:41 | 来源:来源于网络 | 作者:钱大伟 | 责任编辑: 浏览:0

江苏创新网讯  【事件背景盐城慧港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大丰港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由李传胜个人资投入500余万元,于2020年8月初建成,主要从事木材加工业务。

前不久,媒体反映招商企业盐城慧港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大丰港园区投资,遭遇负责安检的王某科长“人为刁难”,一年内两次场地更换,变更经营场所;两次向盐城市大丰行政审批局申领“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专门申领好环评手续却作废;应安全生产部门的要求,公司两次委托两家第三方公司办理“安全三同时”安全生产相关手续,但,安全手续一年多时间一直办不下来。期间,安监人员多次勒令停电,企业无法生产。后一场神秘的大火将木材烧毁,使投资项目“夭折”,企业陷入困境,投资的500万元全部打水漂,血本无归。

媒体反映后,大丰港管委会不但没人主动和当事人李传胜联系,尽快妥善解决善后事宜,却不理不睬“捂盖子”,欲不了了之,逃避责任。事件发生至今5个年头,李传胜个人还在漫漫投诉维权路上苦苦追寻、奋力抗争......

一、事件核心问题梳理

行政不作为与程序违规

安监部门王某科长存在人为设置审批障碍、频繁勒令停电等行为,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

行政审批局在投资项目备案证办理中,未明确告知政策变更(如环评豁免),导致企业重复投入。

安全生产手续办理过程中,第三方机构中途退出,相关部门未及时介入协调,暴露出监管缺位。

责任主体逃避与推诿

大丰港管委会在媒体曝光后未主动联系企业,且因领导变动搁置补偿协商,属于典型“捂盖子”行为。

北区管理办公室强制断电时,以“连带断电”威胁场地提供方,滥用行政权力。

企业权益严重受损

企业500万元投资因手续拖延、火灾等事件完全损失,且未获任何补偿。

法人代表多次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资质,但评审报告迟迟未出,导致生产许可无法获批。

二、责任主体分析

直接责任方:

安监部门王某科长:滥用职权,人为刁难企业,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规定。

大丰港北区管理办公室:强制断电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涉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监管责任方:

大丰港管委会:未履行招商引资承诺,在问题曝光后逃避责任,违反《政府投资条例》中“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未及时更新政策并告知企业,导致企业重复办理备案证,存在行政效率低下问题。

三、法律与政策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9条: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中设置不合理条件,违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投资条例》第22条:要求政府投资项目需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办理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逾期未反馈视为默认通过。

《信访工作条例》第20条:要求对信访事项及时处理并反馈,大丰港管委会长期未回应投诉,已构成违规。

四、解决建议

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由盐城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安监部门王某科长及北区管理办公室的违规行为,依纪依法处理。对行政审批局未及时告知政策变更的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企业补偿与善后

大丰港管委会需履行前期协商承诺,按企业实际损失(500万元投资+经营损失)给予补偿。

协调第三方机构完成安全评审报告,协助企业尽快获得生产许可。

制度优化与监督

建立招商引资企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明确政策变更告知义务。

在盐城市政府官网设立“营商环境投诉”专栏,公开处理进度,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救济途径

企业可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安监部门断电行为违法并索赔。

通过国家信访局“互联网+督查”平台提交材料,推动上级部门督办。

五、预防措施

公务人员培训:定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培训,强化服务意识。

政策透明度提升:行政审批局需建立政策变更公示制度,确保企业及时获取信息。

第三方机构监管:对安全评价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对中途退出的机构纳入黑名单。

六、结语

本案暴露出部分基层单位在招商引资中“重引入轻服务”的顽疾,建议盐城市政府以此为契机,开展全市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资深媒体人/钱大伟


第一次项目备案

第二次项目备案

第二次场地租赁合同(一)

第二次场地租赁合同(二)

损失清单

事后补充笔录材料

补充笔录材料

火灾前园区杂草丛生(一)

火灾前园区杂草丛生(二)

火灾前园区杂草丛生(三)

火灾后状况(一)

火灾后状况(二)

火灾后状况(三)

火灾后状况(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