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3日22时08分许,臧某某(身份证号:340421*******83811)驾驶皖DF01912号小型新能源轿车沿34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淮南市毛集实验区345国道732KM+650M处时,越过道路双黄实线进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超速(限速40km/h,实际车速66km/h)撞击由南向北正常通行的行人李士雪(投诉人父亲)。李士雪经淮南市新华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4月3日死亡。
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340407120250000008)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反映人不服毛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向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但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淮公交复字结论〔2025〕第166号)维持毛集大队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错误。
(一)事实认定错误
臧某某在 2025 年 3 月 24 日询问笔录(第 3 页): “我由东向西行驶至颍凤路夏集镇面霸面馆门口时,我看到我前方有两个人,他们是由南向北过马路,我就往左打方向,在往左打方向的过程中,我撞到一个人,撞完之后我就将车停下来......”;“我一开始是由东向西行驶在道路中心线北侧第一车道,我看到有两个行人在由南向北步行,我们相距5米左右,这两个行人在由东向西两条车道中间的虚线南边一点,我就向左打方向,就碰撞到这两个行人后面的一个单独走的人。”询问笔录(第4页):“我车辆的车头右侧与行人的右侧身体发生的碰撞.......”;“我没有看到我撞的这个人”;
同行人陈某某 2025 年 4 月 1 日询问笔录(第 2 页):“李士雪在双黄实线上,我们距离大概在一步,50 公分左右,然后有辆蓝色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右轮胎在双黄实线的南侧,紧贴着双黄实线过来的,车辆的右前部碰撞到李士雪”;询问笔录(第 3页):“蓝色小轿车由东向西在东路南侧行驶,蓝色小轿车右侧轮胎挨着道路中心线过来的”;“在道路的中心黄线上发生的碰撞,当时李士雪还差一步就过了道路中心线了”;“对方驾驶员没有打方向”;2025年4月2日询问笔录进一步明确 :“李士雪在道路中心黄线的南侧被蓝色小轿车撞飞”。
同行人胡某某 2025 年 4 月 1 日询问笔录(第 2 页):“陈某某走在最前面,李士雪走在陈某某后面,等我走到路边的时候陈某某基本上到路北了,李士雪大概在道路中间的双黄实线上”;“蓝色小轿车的右轮胎在道路中心线上,碰撞后蓝色小轿车停在了道路中心线南侧”。
现场勘查笔录 “路面性质为沥青,有道路中心线、车道分界线” “照明情况:夜间路灯照明”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接触点“⊗”位于道路中间双黄线南侧。
现场照片显示:臧福安驾驶车辆逆向停在道路中心线南侧由西向东车道。
两段监控视频显示:1、李士雪系在道路南侧边缘向西走到路边停靠的大货车中间处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马路,不存在斜穿马路这一情节;
2、臧某某越过道路中间双黄线进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
3、臧某某在碰撞前未采取制动措施;
4、李士雪被被撞击后,落地点在车辆右侧位置(道路中心线旁),也足以说明臧某某越过道路中间双黄线逆向行驶,李士雪未越过道路中间双黄线。
根据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李士雪已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直行通过,并且位于双黄线南侧由西向东车道,未跨过道路中间双黄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定李士雪“斜过道路”无事实依据。
臧某某驾驶车辆右轮压双黄线行驶,车身已跨越双黄线进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仅认定臧某某“超速、未避让”,完全忽略其逆向行驶及其它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二)责任划分错误
臧某某多重违法叠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逆向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臧某某违反此规定,且越过道路中间双黄线进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严重破坏通行秩序,系事故发生根本原因。
2、超速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臧某某违反此规定,在限速40km/h路段,驾驶车辆以66km/h行驶,严重超速行驶,超速达50%以上。
3、未避让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臧某某违反此规定,未对行人进行避让。
4、疏于观察、操作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臧某某违反此规定,根据其本人陈述,臧某某未发现李士雪,亦未采取制动措施。
李士雪系在道路南侧边缘向西走到路边停靠大货车中间处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马路,不存在斜穿马路这一情节,且李士雪在道路中间双黄线线南侧,未跨越双实线进入由东向西车道。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系因臧某某逆向行驶导致李士雪失去安全空间,直接导致对向车道的李士雪被撞飞,且臧某某还存在超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疏于观察、操作不当等多重违法行为,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李士雪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存在严重不公。
2024年4月22日,臧某某因盗窃罪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询问笔录可查),臧某某在缓刑期间仍无视交通法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臧某某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其行为就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然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在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时,存在明显不公甚至偏袒。
另毛集大队故意隐瞒道路人行横道的距离,根据毛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其将西侧道路人行横道距离标注为110米,东侧道路人行横道距离标注为60米。其实,道路人行横道距离交通事故现场最近120米以上,这与道路现状严重不符。
四、强烈呼吁要求
该案的处理结果未能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助长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这种不公正的认定结论,既不能有效惩戒交通违法行为,也无法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合理交代。投诉人借助媒体和国家信访平台,还原事故真相,纠正错误认定,维护逝者尊严及家属合法权益。
1、要求依法撤销淮南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并予以纠正。
2、要求成立专门人员,同时,恳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对毛集大队在本次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是否存在试图篡改数据、人为干预事故认定、减轻肇事方责任的徇私行为展开全面调查。
投诉人:李德涛
身份证号:3412261*******1313
联系电话:13615233075
地址:安徽省颍上县鲁口镇叶桥村
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