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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与省消保委联合出台《意见》化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12-25 15:52:05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李昌桂 | 责任编辑:

江苏省高院与省消保委联合出台《意见》化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本网讯 1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中一大亮点是,加强非讼纠纷解决效力,经消保委组织调解成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司法确认,确认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房子”问题事关百姓民生大计,安居乐业是大家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基本体现,但近年来,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江苏省高院民六庭庭长于泓介绍,2018年1月至今年12月的3年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近12万件,纠纷类型多为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或房屋面积争议。近年来,随着商品装修房进入市场,买卖双方就商品装修房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也成热点,大批纠纷涌入法院。

江苏省高院与省消保委联合出台《意见》化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投诉的数据,凸显了当前商品房消费领域维权难的现状和加强行业规范的紧迫性。”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陆惜春现场列出了目前商品房消费领域存在的五大突出问题:

  问题一:商家逾期交房,迟延履行交付义务。消费者为获得购房优惠,通常会选择购买期房或者准现房。然而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产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消费者不能按期入住新房,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问题二:宣传存在误导,承诺难以实际兑现。房地产开发商故意强调优惠政策,以学区房、装修标准、环境优美、赠送面积等优惠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购房,实际中却存在房型与宣传不符、承诺缩水或面积不符等有违诚信原则的情况。

  问题三:商家过度推销,交钱容易退款困难。房地产开发商以诱导、隐瞒等手段,诱使消费者缴纳保证金、诚意金、意向金、定金,在消费者要求退款时却以合同规定等理由设置退款障碍。

  问题四:房屋质量堪忧,交房前后问题多发。随着精装修交付的政策导向,房地产开发商一般基于房屋精装修而提高房价,有时却不能交付符合装修标准的房屋,甚至墙体裂缝、屋面渗漏、墙皮脱落等房屋质量问题多见,消费者存在不满情绪。

  问题五:装修问题突出,怠于承担售后责任。房地产开发商装修时存在安装不到位、附赠家电质量不过关等问题,发生纠纷后却以有关商品“三包期”已过、装修问题要找施工方或厂家为由拒绝承担售后维修责任,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省消保委认为,商品房领域投诉多发、维权困难,主要因为消费者大多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弱势地位,房地产开发商未做到正视消费者的维权诉求,同时,纠纷化解手段单一,也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难度。

  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保委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消保委共同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以期更高效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合维权资源,保障商品房消费市场稳定。

  联动化解机制的一大亮点是明确消保委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同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于泓说,消保委是法定调解组织,经过消保委调解达成的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最高法院法发〔2016〕14号第31条规定。“《意见》这样规定,也是给当事人吃一颗‘定心丸’,同时也便于消保委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

  为了减少群众诉累,《意见》还明确建立无争议事实固定机制。消保委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实没有争议的,消保委应当以书面方式固定无争议事实。在法院诉讼阶段,当事人无需对以书面形式固定的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从而简化诉讼流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如何继续站好“消费者维权人”岗位,完善纠纷化解多元化机制?陆惜春说,对于专业知识复杂问题,省消保委拟召集建筑、设计、房产销售、律所等多领域专家,建立专家智库,对纠纷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专业意见,供调解参考。未来消保委将以本次工作为契机,将诉前调解、支持诉讼司法效力从商品房纠纷拓展至装修、预付费等民生普遍关注的消费痛点领域。(李昌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