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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发生“开门杀”,责任怎么担?

发布时间:2026-01-16 15:53:33 | 来源:江苏法治报 | 作者:江苏法治报通讯员 张筱 陈文龙 | 责任编辑: 浏览:1

江苏法治报通讯员 张筱 陈文龙

小赵、小孙为A公司员工。某天二人一同外出工作,小赵驾驶公司工程作业车辆违规停靠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界处,小孙下车开门时没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小李发生碰撞,导致小李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赵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孙负次要责任,小李不承担责任。

“开门杀”一般是指车辆驾驶人或乘客下车开门时,没有观察清楚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撞到车门上。小孙开车门撞上小李的行为即为“开门杀”。

由于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小李诉至苏州市姑苏区法院,要求小赵、小孙、A公司、工程车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认可小赵驾驶车辆为职务行为,愿意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小李遂申请撤回对被告小赵的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是因机动车驾驶员小赵违停、车上人员小孙下车开车门,二人共同侵权所致,工程车承保保险公司应就该车在事故中造成的小李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小孙作为车上人员开门导致小李受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后,可就小孙的过错行为向其追偿30%。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小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万余元,并驳回了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驾驶人应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避免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违规停车,应将车辆停在泊位内,且与路沿保持适当距离。

车上人员下车前应先通过后视镜、车窗查看车辆四周,确认无非机动车、行人靠近后,再缓慢开启车门。骑车人、行人发现停在路边的车辆转向灯熄灭、驾驶人有停车意图,或车辆打双闪、车门有开启迹象时,要注意减速慢行,与车辆保持安全横向距离,防范车门突然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