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通讯员 王运喜 何佳 江苏法制报记者 郎建强
新春佳节,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辞旧迎新、祈福纳祥的传统习俗,但非法存储烟花爆竹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2025年8月,经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存储烟花爆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近日,案涉的1859箱烟花爆竹已被集中转运至安全地点妥善处置。
2023年11月,公安机关在开展烟花爆竹专项巡查工作中了解到,辖区一民房内非法储存大量的烟花爆竹,在距离存储点不远处竟有几栋长期有人居住的民房。
通过调阅监控视频发现,一般是晚上12点左右或者凌晨4点、5点,先后有人10余次将一个个纸箱秘密搬进屋子。“我们进去看时,场景很震撼,客厅在内三间屋子几乎全部放满了花花绿绿、各种样式的烟花爆竹,几乎没有落脚的地方。”据办案民警回忆。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该民房为砖混结构平房,储存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潮、通风、防静电、防爆等安全措施,仅配备几只灭火器作为防火设备,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也无烟花爆竹存储的相关资质,并长期无人值守。
据专家检查,何某某在民房内储存的烟花爆竹具备燃烧爆炸性,管理行为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容易引发燃烧或者燃爆事故而造成公共安全事故,具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何某某供述,听朋友说烟花爆竹生意来钱快、利润大,于是从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资质的李某、陈某(均已另案处理)购入62万元烟花爆竹。为不被人发现,就分批存放于租赁的一处农村老宅内,等到春节前高价转手卖出“捞一笔”。
2025年8月,丹徒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存储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办案检察官提醒公众,不购买来历不明的烟花爆竹,不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不出租仓库、厂房或房屋给他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发现身边出现涉及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