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费尤祥 周佳芸)近日,盱眙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对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每月支付1元抚养费给子女”的约定不予支持,最终结合子女成长需求判决女方每月支付合理抚养费,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通过网络相识,2013年上半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之后,分别于2014年7月、2017年1月生育一女一子,又于2019年6月补办了结婚证。随着子女的成长,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关系逐渐破裂,刘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谢某某离婚。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原告刘某某是孩子的母亲,她明确表示不愿抚养两名子女,也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被告谢某某同意独自抚养子女,但提出一项特殊诉求:要求刘某某每月分别向子女支付1元抚养费,且需由其亲自送达。令人意外的是,刘某某对该诉求予以认可,双方就此达成口头合意。
承办法官认为,该“1元抚养费”的约定虽系双方自愿达成,但明显不符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精神与现实需求。法官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是法定责任,并非可随意处分的“私权”。抚养费的核心功能是保障子女在成长过程中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而“1元抚养费”完全无法满足子女的实际生活所需,实质上背离了抚养义务的本质,也忽视了子女成长过程中应获得的亲情关怀与责任担当。
“子女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个体,并非可随意标价、剥离的附属品,其健康成长既需要物质基础的支撑,更离不开父母双方的情感滋养与责任坚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此案中,双方的约定看似“合意”,实则是对法定抚养义务的规避,若予以支持,不仅无法为子女成长提供有效保障,还可能对其心理健康与情感认知造成隐性且长远的不利影响,违背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
因此,盱眙县法院对原被告上述“合意”不予认可。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刘某某每月分别向两名子女各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现已生效。